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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會會員於 97 年度本國銀行內部稽核工作座談會議所提法規之二疑義,釋示如說明二及三,請 轉知所屬會員機構。請 查照。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發文日期 98 年 01 月 09 日

要旨

有關貴會會員於 97 年度本國銀行內部稽核工作座談會議所提法規之二疑義,釋示如說明二及三,請 轉知所屬會員機構。請 查照。

主旨

有關貴會會員於 97 年度本國銀行內部稽核工作座談會議所提法規之二疑義,釋示如說明二及三,請 轉知所屬會員機構。請 查照。

法規內容

主 旨:有關貴會會員於 97 年度本國銀行內部稽核工作座談會議所提法規之二疑義,釋示如說明二及三,請 轉知所屬會員機構。請 查照。

說 明:一、97 年度本國銀行內部稽核工作座談會會議於 97.9.25 召開,會議紀錄業於 97.10.22 以本會檢查局檢局八字第 09701642840 號函諒達。

二、有關年度內新設立之單位(分行)之查核頻率得參考成立時點明確規範乙節,考量年度內新設立者之設立時間長短及業務性質,在適用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19 條時宜有區隔,爰同意年度新設立者當年度得僅就滿半年以上(含)之國內營業單位,至少辦理一次一般查核及一次專案查核。

三、有關該辦法第 21 條第 2 項所稱「內部稽核人員」之範圍予以明確定義乙節,查該條第 1 項已明定領隊稽核人員及正副主管均應分別參加領隊稽核及稽核主管之資格訓練課程,由於前開二類人員負有督導內部稽核執行之責,為強化內部稽核單位功能,對於同條文第 2項有關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參加專業訓練之規範,其中所稱「內部稽核人員」自應包括內部稽核單位之正副主管、領隊稽核人員及稽核人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貴會會員於 97 年度本國銀行內部稽核工作座談會議所提法規之二疑義,釋示如說明二及三,請 轉知所屬會員機構。請 查照。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於民國 98 年 01 月 09 日發布,要旨:有關貴會會員於 97 年度本國銀行內部稽核工作座談會議所提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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