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辦理自行查核與內部稽核工作時,應對風險較高單位適度增加該項目之查核頻率
要旨
辦理自行查核與內部稽核工作時,應對風險較高單位適度增加該項目之查核頻率
主旨
辦理自行查核與內部稽核工作時,應對風險較高單位適度增加該項目之查核頻率
法規內容
主 旨:邇來辦理金融檢查發現有證券商營業員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37 條第 18 款不得代客保管有價證券、印鑑或存摺之情事,請轉知所屬會員於辦理自行查核與內部稽核工作時,應對風險較高單位適度增加該項目之查核頻率,請 查照。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辦理自行查核與內部稽核工作時,應對風險較高單位適度增加該項目之查核頻率
辦理自行查核與內部稽核工作時,應對風險較高單位適度增加該項目之查核頻率
主 旨:邇來辦理金融檢查發現有證券商營業員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37 條第 18 款不得代客保管有價證券、印鑑或存摺之情事,請轉知所屬會員於辦理自行查核與內部稽核工作時,應對風險較高單位適度增加該項目之查核頻率,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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