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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辦理自行查核與內部稽核工作時,應對風險較高單位適度增加該項目之查核頻率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發文日期 96 年 07 月 05 日

要旨

辦理自行查核與內部稽核工作時,應對風險較高單位適度增加該項目之查核頻率

主旨

辦理自行查核與內部稽核工作時,應對風險較高單位適度增加該項目之查核頻率

法規內容

主 旨:邇來辦理金融檢查發現有證券商營業員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37 條第 18 款不得代客保管有價證券、印鑑或存摺之情事,請轉知所屬會員於辦理自行查核與內部稽核工作時,應對風險較高單位適度增加該項目之查核頻率,請 查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辦理自行查核與內部稽核工作時,應對風險較高單位適度增加該項目之查核頻率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於民國 96 年 07 月 05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