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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十八條之一規定之解釋令

會議日期 111 年 10 月 27 日

要旨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十八條之一規定之解釋令

主旨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十八條之一規定之解釋令

法規內容

一、本國保險業依「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向本會申請採行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應遵循下列事項:

(一)申請期限:應於申請年度八月底前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核准後,自次一年度起採行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

(二)內部陳核程序:為本項申請時,應先將相關申請書件交付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核議,並作成紀錄,如未設審計委員會者,應先送獨立董事表示意見,並報經董事會通過。

(三)應檢附之申請書件(如內容不完備或說明不充分,經本會限期補正,屆期不能完成補正者,得退回其申請案件):

1.申請採行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自評表,如附表。

2.審計委員會核議結果與提報董事會通過之提案及相關會議紀錄,未設審計委員會者,監察人或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者,亦應一併檢附。

二、本國保險業經本會核准採行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者,其執行品質將作為本會調整檢查週期之參考。

三、本令自發布日生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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