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政院公告: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自115年6月27日生效
要旨
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生效。
主旨
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生效。
依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三項。
一、
修正「依托咪酯(Ethyl 1-(1-phenylethyl)-1H-imidazole-carboxylate)[包含其異構物Etomidate、imidazole-4-carboxylate]」為第一級毒品。
二、
修正「美托咪酯(Metomidate)」為第一級毒品。
三、
修正「丙帕酯(Propoxate)[包含其異構物Isopropoxate]」為第一級毒品。
四、
修正「丁托咪酯(Butomidate)[包含其異構物n-Butyl、iso-Butyl、sec-Butyl、tert-Butyl]」為第一級毒品。
五、
修正「三氟依托咪酯(Trifluoroethyl 1-(1-phenylethyl)-1H-imidazole-5-carboxylate、CF3-Etomidate(TF-Etomidate))」為第一級毒品。
六、
修正「氟托咪酯(Flutomidate)[包含其異構物2-Fluoro、3-Fluoro、4-Fluoro]」為第一級毒品。
七、
修正「碳依托咪酯(Carboetomidate)」為第一級毒品。
八、
修正「甲氧羰基碳依托咪酯(Methoxycarbonyl-Carboetomidate)」為第一級毒品。
九、
修正「烯丙基依托咪酯(Allyl Etomidate)」為第一級毒品。
十、
增列「N-甲醯基-N-(1-苯乙基)甘胺酸乙酯(Ethyl N-formyl-N-(1-phenylethyl)glycinate)」為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
十一、
增列「依托咪酯酸(Etomidate acid)」為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
十二、
附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1份。
院長
卓榮泰
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請參見PDF)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附表一、附表二、附表四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