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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土地消滅為一法律事實,非法律行為,不待登記即生效力

會議日期 69 年 10 月 01 日

要旨

土地消滅為一法律事實,非法律行為,不待登記即生效力

要旨

土地消滅為一法律事實,非法律行為,不待登記即生效力

內容

私有土地淹沒於河水水域中,依土地法第12條規定,其所有權視為消滅,私有土地所有權消滅者為國有土地亦為土地法第10條第2項所明定。土地消滅為一法律事實,非法律行為,不待登記即生效力,故私有土地消滅劃為河川用地後,土地登記簿上雖未辦理消滅登記,其權利行使及管理使用仍應適用水利法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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