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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外國人申請取得道路用地或綠地,應審核是否符合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之相關規定

會議日期 92 年 05 月 29 日

要旨

外國人申請取得道路用地或綠地,應審核是否符合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之相關規定

要旨

外國人申請取得道路用地或綠地,應審核是否符合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之相關規定

內容

一、本案澳洲人狄菲利申請取得都市計畫內12筆道路預定地,涉及各筆道路用地是否應有面積限制方得以申請臨時建築使用之疑義,經本部營建署前揭號函以:「按在公共設施道路及綠地保留地上,申請臨時建築者,限於計畫寬度在15公尺寬以上,並應於其兩側各保留4公尺寬之道路,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第7條所明定。至本案公共設施道路保留地是否符合上開辦法之規定乙節,涉事實認定,宜請逕洽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准此,嗣後有關外國人基於土地法第19條第1項住宅用途或辦公場所用途,申請取得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或綠地者,應審核是否符合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之相關規定,其合於上開規定者應於簡報表備註欄加註「本案外國人OOO基於土地法第19條第1項住宅用途或辦公場所用途,申請取得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或綠地,符合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之相關規定」等文字,以利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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