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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外國人取得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或綠地事宜

會議日期 92 年 01 月 20 日

要旨

外國人取得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或綠地事宜

要旨

外國人取得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或綠地事宜

內容

一、關於美國籍葛○傑、葛○中2人,申請取得臺中縣太平市番子路段124-79地號土地,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道路用地,……,以及日本籍村瀨漢章等5人申請取得嘉義市太平段42地號等3筆土地,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綠地及道路用地」2案,茲外國人取得之土地,除應符合土地法第17條及第18條之規定外,仍須合於同法第19條第1項各款之用途,因上述土地,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第2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得依該辦法第4條申請臨時建築使用,故本二案土地如符合土地法第19條第1項住宅用途或辦公場所用途,應由申請人於土地登記申請書備註欄自行備註係基於同條項第0款之用途,再由地政事務所審查人員填寫「外國人取得(移轉)土地、房屋權利案件簡報表」中「為土地法第19條第1項第0款之使用」欄;惟申請人如備註係基於同條項第8款之用途,則應依行政院91年2月27日院臺內字第0910082180號令發布之「外國人投資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取得土地辦法」第3條等相關規定,檢附申請書及投資計畫書等相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再依土地法第20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後報中央地政機關備查。

二、有關外國人在我國取得土地權利案件,如遇有法律適用疑義,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先報請本部釋疑後,再為核准與否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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