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直轄市、縣(市)政府處理外國人移轉(取得)土地建物權利案件簡報表及外國人申請取得土地權利作業事宜
要旨
修正直轄市、縣(市)政府處理外國人移轉(取得)土地建物權利案件簡報表及外國人申請取得土地權利作業事宜
要旨
修正直轄市、縣(市)政府處理外國人移轉(取得)土地建物權利案件簡報表及外國人申請取得土地權利作業事宜
內容
有關主旨所揭簡報表,前經本部91年三3月20日邀集有關機關召開「研商第二代地政資訊管理方案實施計畫之外人地權資料系統規範」(草案)第3次會議獲致結論,修正如附件。另本部90年11月5日台內地字第9062122號令釋,有關外國人符合土地法第18條規定而取得第19條第1項各款用途之土地時,由申請人併一般登記案件逕向轄區地政事務所申請,為明瞭該外國人係基於何種目的而取得我國土地權利,應請申請人於土地登記申請書備註欄記明「本案土地用途為土地法第19條第1項第O款;使用目的為□□。(O係填土地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至第8款之款次,□係就自用、投資或公益使用目的之一填寫)」,並簽名或蓋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