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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直轄市、縣(市)政府處理外國人移轉(取得)土地建物權利案件簡報表及外國人申請取得土地權利作業事宜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91 年 06 月 14 日

要旨

修正直轄市、縣(市)政府處理外國人移轉(取得)土地建物權利案件簡報表及外國人申請取得土地權利作業事宜

要旨

修正直轄市、縣(市)政府處理外國人移轉(取得)土地建物權利案件簡報表及外國人申請取得土地權利作業事宜

內容

有關主旨所揭簡報表,前經本部91年三3月20日邀集有關機關召開「研商第二代地政資訊管理方案實施計畫之外人地權資料系統規範」(草案)第3次會議獲致結論,修正如附件。另本部90年11月5日台內地字第9062122號令釋,有關外國人符合土地法第18條規定而取得第19條第1項各款用途之土地時,由申請人併一般登記案件逕向轄區地政事務所申請,為明瞭該外國人係基於何種目的而取得我國土地權利,應請申請人於土地登記申請書備註欄記明「本案土地用途為土地法第19條第1項第O款;使用目的為□□。(O係填土地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至第8款之款次,□係就自用、投資或公益使用目的之一填寫)」,並簽名或蓋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修正直轄市、縣(市)政府處理外國人移轉(取得)土地建物權利案件簡報表及外國人申請取得土地權利作業事宜由內政部於民國 91 年 06 月 14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