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直轄市、縣(市)政府處理外國人移轉(取得)土地建物權利案件簡報表之填載事宜
要旨
直轄市、縣(市)政府處理外國人移轉(取得)土地建物權利案件簡報表之填載事宜
要旨
直轄市、縣(市)政府處理外國人移轉(取得)土地建物權利案件簡報表之填載事宜
內容
一、有關旨揭簡報表,前經本部91年6月14日台內地宇第0910068640號函釋略以「有關外國人符合土地法第18條規定而取得第19條第1項各款用途之土地時,由申請人併一般登記案件逕向轄區地政事務所申請,為明瞭該外國人係基於何種目的而取得我國土地權利,應請申請人於土地登記申請書備註欄記明『本案土地用途為土地法第19條第1項第○款;使用目的為□□。(○為係填土地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至第8款之款次,□係就自用、投資或公益使用目的之一填寫)』,並簽名或蓋章。」合先敘明。
二、上開簡報表中欄位之填寫係為明瞭外國人基於何種目的而取得我國土地權利,惟外國人申請移轉我國土地權利案件如權利人係本國,則應無填載必要,是以,嗣後有關外國人申請移轉土地建物予本國人(權利人為本國自然人或法人),所附簡報表中「無違反土地法第17條第1項規定」、「為土地法第19條第1項第○款之使用」、「符合土地法第18條規定」及「取得目的」等欄位無須填載,另「土地使用分區或編定」欄則仍應填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