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外國公司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無須先依公司法向地方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轉呈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90 年 12 月 24 日

要旨

外國公司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無須先依公司法向地方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轉呈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要旨

外國公司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無須先依公司法向地方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轉呈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內容

按公司法第376條業於90年11月12日經總統華總一義字第9000218920號令刪除,本部79年1月5日台內地字第767858號及同年4月27日台內地字第788844號函應予廢止,有關外國公司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案件,依土地法第17條至第20條之規定辦理,無須先申請公司法地方主管機關轉呈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附:

經濟部 函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0年11月19日發文字號:經(90)商字第090022545410號主旨:因公司法修正案於90年11月12日奉 總統令修正公布,原公司法第376條業已刪除,有關外國公司經認許後,依法購置因其業務所需用之地產,需先申請地方主管機關轉呈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本部爰不再受理,請 查照。

說明:

一、90年11月1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9000218920號令公布辦理。

二、按原公司法第376條規定:「外國公司經認許後,得依法購置因其業務所需用之地產。但需先申請地方主管機關轉呈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應以其依本國法律准許中華民國公司,享受同樣權利者為條件。」上揭條款業經 總統令公布刪除,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需購置其業務所需之地產時,請依土地法之規定辦理。

(按:107年11月1日施行之公司法廢除外國公司認許制度,刪除公司法有關外國公司認許之規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外國公司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無須先依公司法向地方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轉呈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由內政部於民國 90 年 12 月 24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