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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直轄市、縣(市)政府處理外國人取得或移轉土地及建物案件之報部備查函稿範例」

會議日期 90 年 11 月 15 日

要旨

「直轄市、縣(市)政府處理外國人取得或移轉土地及建物案件之報部備查函稿範例」

要旨

「直轄市、縣(市)政府處理外國人取得或移轉土地及建物案件之報部備查函稿範例」

內容

按土地法第17條及第19條至第23條,業經總統90年10月31日華總一義字第9000213990號令修正公布,本部88年8月26日台(88)內地字第8893578號函頒之「縣市政府處理外國人取得或移轉土地及建物案件之報院備查函稿範例」,應予停止適用,茲檢附「直轄市、縣(市)政府處理外國人取得或移轉土地及建物案件之報部備查函稿範例」。

範例:

OO縣(市)政府 函主旨:OOO申請移轉(取得)土地及建物(詳如簡報表)乙案,業經本府依照土地法第二十條規定核准移轉(取得),茲檢送本府處理外國人移轉(取得)土地、房屋權利案件簡報表一式一份,請准予備查。

說明:依據OOO□□O年O月O日申請書辦理。

正本:內政部副本:O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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