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市有持分畸零地讓售案倘已報經行政院核准,他共有人依土地法34條之1第4項規定主張優先承購,無土地法第25條規定之適用
要旨
市有持分畸零地讓售案倘已報經行政院核准,他共有人依土地法34條之1第4項規定主張優先承購,無土地法第25條規定之適用
要旨
市有持分畸零地讓售案倘已報經行政院核准,他共有人依土地法34條之1第4項規定主張優先承購,無土地法第25條規定之適用
內容
一、略。
二、按鄰地所有權人依建築法第45條規定,申請公私共有土地之公有畸零地讓售時,該畸零地他共有人仍有優先購買權,前經本部103年7月2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36035698號函釋有案,先予敘明。
三、有關旨揭市有持分畸零地讓售案倘經貴府審核符合貴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規定,並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報經行政院核准,嗣後他共有人依土地法34條之1第4項規定以同一價格及條件主張優先承購,參依本部83年3月22日台(83)內地字第8374343號函釋意旨,其非貴府以自己之意思使權利發生變更之處分行為,爰無土地法第25條規定之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