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私共有土地分管契約協議,倘含共有物之分割協議事項者,應適用土地法第25條規定
要旨
公私共有土地分管契約協議,倘含共有物之分割協議事項者,應適用土地法第25條規定
要旨
公私共有土地分管契約協議,倘含共有物之分割協議事項者,應適用土地法第25條規定
內容
一、按共有物之分管契約是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管理之約定,非以發生共有物之物權變動為內容,亦非共有物上之物權負擔,與共有物之分割契約,目的在消滅共有關係者有異,分管契約並非分割方法之預定。
二、準此,有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持分土地,與他共有人簽訂共有土地分管契約,原則上無土地法第25條之適用,惟若土地分管契約約定內容兼含共有物之分割協議事項者,依民法第826條之1第1項規定,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於此情形則應適用土地法第25條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