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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私共有土地分管契約協議,倘含共有物之分割協議事項者,應適用土地法第25條規定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103 年 11 月 03 日

要旨

公私共有土地分管契約協議,倘含共有物之分割協議事項者,應適用土地法第25條規定

要旨

公私共有土地分管契約協議,倘含共有物之分割協議事項者,應適用土地法第25條規定

內容

一、按共有物之分管契約是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管理之約定,非以發生共有物之物權變動為內容,亦非共有物上之物權負擔,與共有物之分割契約,目的在消滅共有關係者有異,分管契約並非分割方法之預定。

二、準此,有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持分土地,與他共有人簽訂共有土地分管契約,原則上無土地法第25條之適用,惟若土地分管契約約定內容兼含共有物之分割協議事項者,依民法第826條之1第1項規定,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於此情形則應適用土地法第25條規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公私共有土地分管契約協議,倘含共有物之分割協議事項者,應適用土地法第25條規定由內政部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03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