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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國有土地因撥贈而移轉為地方有財產,得依地方公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103 年 08 月 27 日

要旨

國有土地因撥贈而移轉為地方有財產,得依地方公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要旨

國有土地因撥贈而移轉為地方有財產,得依地方公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內容

本案據案附資料,旨揭地號土地原係臺灣省政府於民國42年2月10日以42府財產字第14190號令「撥贈」貴縣,經參照早期相關規定,撥贈性質為「無償贈與」,是以,本案土地既業於民國56年3月間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為桃園縣有,其出售事宜請依貴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國有土地因撥贈而移轉為地方有財產,得依地方公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由內政部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27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