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國有土地因撥贈而移轉為地方有財產,得依地方公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要旨
國有土地因撥贈而移轉為地方有財產,得依地方公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要旨
國有土地因撥贈而移轉為地方有財產,得依地方公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內容
本案據案附資料,旨揭地號土地原係臺灣省政府於民國42年2月10日以42府財產字第14190號令「撥贈」貴縣,經參照早期相關規定,撥贈性質為「無償贈與」,是以,本案土地既業於民國56年3月間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為桃園縣有,其出售事宜請依貴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