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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鄰地所有權人依建築法第45條規定,申請公私共有土地之公有畸零地讓售時,該畸零地他共有人仍有優先購買權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103 年 07 月 02 日

要旨

鄰地所有權人依建築法第45條規定,申請公私共有土地之公有畸零地讓售時,該畸零地他共有人仍有優先購買權

要旨

鄰地所有權人依建築法第45條規定,申請公私共有土地之公有畸零地讓售時,該畸零地他共有人仍有優先購買權

內容

一、查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之立法目的,在防止共有人應有部分出售予外人,故賦予他共有人對於該應有部分有優先承購權,以減少共有人數,及便於共有土地之使用與管理,故除其他法律之優先購買權有優先適用或另有限制之情形外,仍應依上開規定辦理。是以,鄰地所有權人依建築法第45條規定,申請公私共有土地之公有畸零地讓售時,該畸零地他共有人仍有優先購買權。

二、次查公私共有土地之他共有人倘依公產管理相關法令規定,申請讓售公有持分土地者,係屬共有人間互為應有部分之買賣,與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予第三人時,他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之情形有別,併予陳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鄰地所有權人依建築法第45條規定,申請公私共有土地之公有畸零地讓售時,該畸零地他共有人仍有優先購買權由內政部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02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