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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有土地訂立分管協議契約書,並依該契約書辦理分管協議登記,未涉及公有土地所有權之處分行為,無須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程序辦理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102 年 04 月 24 日

要旨

公有土地訂立分管協議契約書,並依該契約書辦理分管協議登記,未涉及公有土地所有權之處分行為,無須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程序辦理

要旨

公有土地訂立分管協議契約書,並依該契約書辦理分管協議登記,未涉及公有土地所有權之處分行為,無須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程序辦理

內容

查土地法第25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10年期間之租賃。」本案貴府所經管共有土地,為便於管理、使用及收益,擬就市有持分與其他共有人協議分管,訂立分管協議契約書,並依該契約書辦理分管協議登記,既未涉及公有土地所有權之處分行為,無須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程序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公有土地訂立分管協議契約書,並依該契約書辦理分管協議登記,未涉及公有土地所有權之處分行為,無須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程序辦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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