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有土地訂立分管協議契約書,並依該契約書辦理分管協議登記,未涉及公有土地所有權之處分行為,無須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程序辦理
要旨
公有土地訂立分管協議契約書,並依該契約書辦理分管協議登記,未涉及公有土地所有權之處分行為,無須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程序辦理
要旨
公有土地訂立分管協議契約書,並依該契約書辦理分管協議登記,未涉及公有土地所有權之處分行為,無須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程序辦理
內容
查土地法第25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10年期間之租賃。」本案貴府所經管共有土地,為便於管理、使用及收益,擬就市有持分與其他共有人協議分管,訂立分管協議契約書,並依該契約書辦理分管協議登記,既未涉及公有土地所有權之處分行為,無須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程序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