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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有公共設施用地,得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之1第1項及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捐贈

會議日期 102 年 01 月 21 日

要旨

公有公共設施用地,得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之1第1項及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捐贈

要旨

公有公共設施用地,得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之1第1項及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捐贈

內容

一、查都市計畫法第27條之1第1項明定,「土地權利關係人依第24條規定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或擬定計畫機關依第26條或第27條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時,主管機關得要求土地權利關係人提供或捐贈都市計畫變更範圍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可建築土地、樓地板面積或一定金額予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是以,臺東市公所依據上開條文及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所有之「機關用地」捐贈予貴府,應無不可。

二、至於上開「捐贈」處分,與本部80年2月6日台內地字第898335號函規定之不得出售處分二者並不相同,自無該函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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