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有土地經重劃後配回之土地非屬抵費地,其處分自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
要旨
公有土地經重劃後配回之土地非屬抵費地,其處分自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
要旨
公有土地經重劃後配回之土地非屬抵費地,其處分自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
內容
一、查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2條規定:「市地重劃後,重行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自分配結果確定之日起,視為其原有土地。」據貴府來函所述,本案係重劃後配回之土地,非屬抵費地,依照上開規定視為其原有土地,並無平均地權條例第7條規定之適用,其處分自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
二、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