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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有土地經重劃後配回之土地非屬抵費地,其處分自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99 年 09 月 27 日

要旨

公有土地經重劃後配回之土地非屬抵費地,其處分自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

要旨

公有土地經重劃後配回之土地非屬抵費地,其處分自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

內容

一、查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2條規定:「市地重劃後,重行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自分配結果確定之日起,視為其原有土地。」據貴府來函所述,本案係重劃後配回之土地,非屬抵費地,依照上開規定視為其原有土地,並無平均地權條例第7條規定之適用,其處分自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

二、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公有土地經重劃後配回之土地非屬抵費地,其處分自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由內政部於民國 99 年 09 月 27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