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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有土地經重劃後配回之土地非屬抵費地,其處分自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

會議日期 99 年 09 月 27 日

要旨

公有土地經重劃後配回之土地非屬抵費地,其處分自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

要旨

公有土地經重劃後配回之土地非屬抵費地,其處分自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

內容

一、查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2條規定:「市地重劃後,重行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自分配結果確定之日起,視為其原有土地。」據貴府來函所述,本案係重劃後配回之土地,非屬抵費地,依照上開規定視為其原有土地,並無平均地權條例第7條規定之適用,其處分自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

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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