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私立學校承租縣有土地設立私立中小學,其租賃期間超過10年以上,仍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
要旨
私立學校承租縣有土地設立私立中小學,其租賃期間超過10年以上,仍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
要旨
私立學校承租縣有土地設立私立中小學,其租賃期間超過10年以上,仍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
內容
一、查土地法第25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10年期間之租賃。」,揆諸條文旨意,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經管之公有土地為超過10年期間之租賃,須依該法條規定程序辦理。至有關私立學校法第36條第3項規定:「前項之租用土地,自學校立案起,應至少承租20年,不受民法、國有財產法及地方公有財產管理法規關於租期之限制。」,係規範土地租期之限制,並無排除土地法第25條規定。
二、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