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私立學校承租縣有土地設立私立中小學,其租賃期間超過10年以上,仍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99 年 05 月 26 日

要旨

私立學校承租縣有土地設立私立中小學,其租賃期間超過10年以上,仍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

要旨

私立學校承租縣有土地設立私立中小學,其租賃期間超過10年以上,仍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

內容

一、查土地法第25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10年期間之租賃。」,揆諸條文旨意,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經管之公有土地為超過10年期間之租賃,須依該法條規定程序辦理。至有關私立學校法第36條第3項規定:「前項之租用土地,自學校立案起,應至少承租20年,不受民法、國有財產法及地方公有財產管理法規關於租期之限制。」,係規範土地租期之限制,並無排除土地法第25條規定。

二、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私立學校承租縣有土地設立私立中小學,其租賃期間超過10年以上,仍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由內政部於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