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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因徵收取得之公有土地標售時,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權,所稱「同樣條件」包括承購數量、金額及付款條件等

會議日期 95 年 12 月 21 日

要旨

因徵收取得之公有土地標售時,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權,所稱「同樣條件」包括承購數量、金額及付款條件等

要旨

因徵收取得之公有土地標售時,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權,所稱「同樣條件」包括承購數量、金額及付款條件等

內容

一、按土地徵收條例59條規定:「私有土地經依徵收計畫使用後,經過都市計畫變更原使用目的,土地管理機關標售該土地時,應公告一個月,被徵收之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權。但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10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本條文所稱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權,應係指標售單位與得標人達成之標售條件相同之情形下,主張其優先購買權,故就承購數量、金額、付款條件...等均應相同始謂之。本案土地據貴處函稱:原土地所有權人張○○於民國80年8月29日死亡,其合法繼承人共9人,其中繼承人張○○、張○○等2人各主張持分1/9優先購買。因僅就其繼承之持分部分主張優先購買權,核與上開規定「以同樣條件」情形不合。

二、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65條第1項申請優先購買權人應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為:徵收時及標售時有關連性之土地登記謄本、申請人身分證明等文件。若原土地所有權人已死亡,請繼承人另檢具繼承相關文件,例如:記載有原土地所有權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申請優先購買權之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文件。

(按:土地徵收條例第59條規定,已修正為「私有土地經依徵收計畫使用後,依法變更原使用目的,土地管理機關標售該土地時,應公告1個月,被徵收之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權。但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10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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