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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私共有土地分割調處,公有土地部分之處分,無土地法第25條之適用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92 年 07 月 08 日

要旨

公私共有土地分割調處,公有土地部分之處分,無土地法第25條之適用

要旨

公私共有土地分割調處,公有土地部分之處分,無土地法第25條之適用

內容

公私共有土地辦理共有物分割涉及權利之移轉變動者,性質上屬處分行為,公有土地自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惟土地法第34條之1第6項規定「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 (市) 地政機關調處。‥‥」,復查同法第34條之2規定:「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處理本法不動產糾紛,應設置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又依77年11月4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232號解釋,公有土地參加市地重劃,並非土地所有權人以自己意思使權利發生變更之處分行為,自無土地法第25條之適用。本案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為公私共有土地辦理共有物分割調處,公有土地部分之處分既係依據上開法律之規定,並非公有土地管理機關以自己意思使權利發生變更之處分行為,參照上開大法官會議釋字第232號解釋,當無土地法第25條之適用,惟應參照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3點規定,各該公有土地之管理機關於接獲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調處通知後,應即報請該管民意機關備查。

(按:原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3點修正後為第5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公私共有土地分割調處,公有土地部分之處分,無土地法第25條之適用由內政部於民國 92 年 07 月 08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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