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私有土地經政府徵收依徵收計畫使用,嗣後該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於依法辦理讓售時,原被徵收之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無優先購買權
要旨
私有土地經政府徵收依徵收計畫使用,嗣後該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於依法辦理讓售時,原被徵收之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無優先購買權
要旨
私有土地經政府徵收依徵收計畫使用,嗣後該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於依法辦理讓售時,原被徵收之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無優先購買權
內容
按公有土地之讓售係基於依政策目的需要而將其出售予特定人;而標售乃基於公平、公正、公開原則,以競標方式出售予不特定人。復查政府徵收私有土地,其目的在於推動公共建設及發展國家經濟,以造福全體民眾,並非以徵收為手段將私有土地公有化,因此,當私有土地經依徵收計畫使用後,其使用、管理即應依公產管理之相關法規辦理。是類土地如經公產管理機關考量無保留公用必要,且無預定用途者,既依規辦理公開標售,並無特定讓售對象,基於保障原徵收土地所有權及其繼承人之權益,爰於土地法第219條第4項及土地徵收條例第59條規定,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權。反之,公產管理機關如係依法辦理讓售而非標售,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則無上開土地法及土地徵收條例優先購買權之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