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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用事業機構為興建公用事業設施,申購都市計畫保護區內公有土地,倘無妨礙都市計畫者,准予設置

發文機關 行政院發文日期 88 年 12 月 01 日

要旨

公用事業機構為興建公用事業設施,申購都市計畫保護區內公有土地,倘無妨礙都市計畫者,准予設置

要旨

公用事業機構為興建公用事業設施,申購都市計畫保護區內公有土地,倘無妨礙都市計畫者,准予設置

內容

公司組織之公用事業機構為興建公用事業設施,申購都市計畫保護區內公有土地,倘經各該縣(市)主管單位會同有關單位勘驗確定無妨礙當地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者,准予設置,至公共安全部分由申購單位自行負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公用事業機構為興建公用事業設施,申購都市計畫保護區內公有土地,倘無妨礙都市計畫者,准予設置由行政院於民國 88 年 12 月 01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