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有土地與私有土地調整地形或合建之處理程序
要旨
公有土地與私有土地調整地形或合建之處理程序
要旨
公有土地與私有土地調整地形或合建之處理程序
內容
所報關於貴市市有土地與私有土地調整地形或合建,是否免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完成出售程序,而直接以調整後之土地登記,滋生疑義一案請照內政部會商結論辦理。
附:內政部82年3月7日台(80)內字第907476號函會商結論案經本部邀同貴處(未派員)、法務部、財政部、台灣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等有關機關會商獲致結論如次:「省市縣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如與私有土地調整地形或合建時應否依照土地法第25條規定完成出售程序辦理,應依左列規定:(一)調整地形應依土地法第25五條規定程序辦理。(二)合建如涉及權利變動者,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程序辦理。如未涉及權利變動者,則不受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