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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經管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宜出售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80 年 02 月 06 日

要旨

政府經管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宜出售

要旨

政府經管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宜出售

內容

按都市計畫法第52條規定,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必須配合當地都市計畫予以處理,其為公共設施用地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於興修公共設施時,依法辦理撥用。本案貴府秘書處經管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宜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之程序出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政府經管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宜出售由內政部於民國 80 年 02 月 06 日發布,要旨:政府經管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宜出售,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