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有畸零地國宅用地經奉行政院核定與私人所有土地相互交換讓售後仍供作國宅用地時,其處分程序不受土地法第25條規定之限制
要旨
公有畸零地國宅用地經奉行政院核定與私人所有土地相互交換讓售後仍供作國宅用地時,其處分程序不受土地法第25條規定之限制
要旨
公有畸零地國宅用地經奉行政院核定與私人所有土地相互交換讓售後仍供作國宅用地時,其處分程序不受土地法第25條規定之限制
內容
案經本部邀同行政院經建會、法務部、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國防部、聯勤總部、貴府(教育廳、地政處、財政廳、住宅及都市發展局)、高雄市政府(地政處、國宅處)及台北市政府(地政處、國宅處)研商獲致結論如次:「查政府興建國民住宅之用地,因整體規劃使用之需要,必須與鄰地交換分合者,除經雙方同意外,並應會報內政部核准;又政府機關依本條例就土地所為之處分,設定負擔或超過10年期間之租賃,不受土地法第25條之限制,分別為國民住宅條例第9條及第40條所明定。本案台北市松山區永吉段○○地號台灣省有學產土地,前奉行政院72年1月19日台72內字第1061號函核定作為○○新村改建國宅用地,雖為規劃剩餘之畸零保留地,惟亦經報奉行政院77年8月18日台內字第23688號函同意併同段○○地號等2筆土地與鄰地交換讓售後興建國民住宅,為原國宅興建計畫之延續,依照首揭函示意旨,其處分程序應不受土地法第25條規定之限制。」(按:國民住宅條例業於104年1月7日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