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獲准投資辦理都市計畫事業之私人或團體,得申請讓售所需公共設施用地
要旨
獲准投資辦理都市計畫事業之私人或團體,得申請讓售所需公共設施用地
要旨
獲准投資辦理都市計畫事業之私人或團體,得申請讓售所需公共設施用地
內容
所報投資人為設立市場,申購台中市西區土庫段○○地號內,都市計畫屬「市場用地」之台中市市有土地,擬予准許一案,請照核復事項辦理。
核復事項:
一、對於獲准投資辦理都市計畫事業之私人或團體,申請讓售所需公有公共設施用地時,倘該投資人依都市計畫法第53條規定租用,並已依核准之投資計畫興建公共設施完竣後,如依有關公產管理法規規定,該已出租土地得予讓售者,可依規定辦理讓售,惟宜於讓售契約中約明,若未按原計畫之公共設施用途使用,或變更使用時,得按原讓售價格買回該土地之條款。
二、本案及相同案情案件可照上開原則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