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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因照價收買、區段徵收或土地重劃而取得,供興建國民住宅使用後剩餘地讓售,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
要旨
因照價收買、區段徵收或土地重劃而取得,供興建國民住宅使用後剩餘地讓售,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
要旨
因照價收買、區段徵收或土地重劃而取得,供興建國民住宅使用後剩餘地讓售,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
內容
按國民住宅興建後之剩餘地,既不再供興建國民住宅使用而讓售,已與原取得土地之使用目的不同,自無從適用原取得土地時之相關法令,仍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