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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有土地之處分經民意機關同意後,以都市計畫尚未變更致未依土地法完成處分程序,至都市計畫變更後,毋需再送請民意機關審議

發文機關 行政院發文日期 75 年 06 月 10 日

要旨

公有土地之處分經民意機關同意後,以都市計畫尚未變更致未依土地法完成處分程序,至都市計畫變更後,毋需再送請民意機關審議

要旨

公有土地之處分經民意機關同意後,以都市計畫尚未變更致未依土地法完成處分程序,至都市計畫變更後,毋需再送請民意機關審議

內容

所報南投縣政府處分座落南投縣草屯鎮匏子寮段○○地號等五筆縣有土地,應否再送請縣議會審議乙案,准照內政部意見辦理。

附:內政部意見本案南投縣草屯鎮匏子寮段○○地號等5筆南投縣有土地,於民國62年間南投縣政府擬出售予私立○○專科學校,並經該縣議會第7屆第8次大會審議通過,惟因該地都市計畫尚未變更為學校用地,致未完成土地法第25條報院核准之處分程序。茲上開5筆土地都市計畫已變更為學校用地,該縣政府擬予處分,應僅係辦理尚未完成土地法第25條所規定報院核准之程序,似與本部47年7月25日台內民字第14194號代電意旨有別,毋需再送請該縣議會審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公有土地之處分經民意機關同意後,以都市計畫尚未變更致未依土地法完成處分程序,至都市計畫變更後,毋需再送請民意機關審議由行政院於民國 75 年 06 月 10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