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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有土地經編定為市場用地,如承租人已建有房屋且民意機關亦同意處理,准於申請投資興建市場之承租人依計畫興建後予以讓售

發文機關 行政院發文日期 74 年 06 月 20 日

要旨

公有土地經編定為市場用地,如承租人已建有房屋且民意機關亦同意處理,准於申請投資興建市場之承租人依計畫興建後予以讓售

要旨

公有土地經編定為市場用地,如承租人已建有房屋且民意機關亦同意處理,准於申請投資興建市場之承租人依計畫興建後予以讓售

內容

所報鳳山市文英段○○、○○地號2筆鳳山市有出租土地,為都市計畫市場預定地,該承租人申請投資,併其私有土地整體規劃興建私有市場,申購該2筆市有土地,可否准予讓售一案,倘該2筆土地,承租人已建有房屋,該管民意機關亦同意處理時,准予申請投資興建市場之承租人依計畫興建後予以讓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公有土地經編定為市場用地,如承租人已建有房屋且民意機關亦同意處理,准於申請投資興建市場之承租人依計畫興建後予以讓售由行政院於民國 74 年 06 月 20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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