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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政院核釋何種公共設施保留地得出售予興辦事業人

發文機關 行政院發文日期 69 年 06 月 25 日

要旨

行政院核釋何種公共設施保留地得出售予興辦事業人

要旨

行政院核釋何種公共設施保留地得出售予興辦事業人

內容

所報「關於何種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公有土地不得出售案」之會商結論,准予照辦。

附:內政部69年5月24日台(69)內地字第21876號函案經本部邀同財政部(國庫署、國有財產局)、台灣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等有關機關會商獲致結論如次:「查公有土地必須配合當地都市計畫予以處理,其為公共設施用地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之鄉、鎮、縣轄市公所於興修公共設施時,依法辦理撥用,為都市計畫法第52條所規定。又非公用財產類之空屋、空地,並無預定用途者,得予標售;畸零空地讓售與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有合併使用必要之鄰地所有權人,分為國有財產法第53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1項第2款所規定;惟為配合都市快速發展及實際需要,公有土地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出售與興辦事業人:(一)供公營或公用事業設施用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如郵政、電信、變電所、加油站等。(二)依都市計畫法第30條規定獲准投資興辦公用事業及其他公共設施如市場、公園、兒童遊樂場、停車場、體育場所、醫療衛生機構等內之畸零空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行政院核釋何種公共設施保留地得出售予興辦事業人由行政院於民國 69 年 06 月 25 日發布,要旨:行政院核釋何種公共設施保留地得出售予興辦事業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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