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都市計畫學校保留地屬於公有者,應供設公立學校使用,不得讓售與私立學校
要旨
都市計畫學校保留地屬於公有者,應供設公立學校使用,不得讓售與私立學校
要旨
都市計畫學校保留地屬於公有者,應供設公立學校使用,不得讓售與私立學校
內容
一、經交據內政部會商財政部及該省政府議復稱:「(一)查都市計畫學校保留地係按里鄰單位及居民分布情形,供設公立學校使用,為都市計畫法及內政部59年9月8日台內地字第383743號代電所明釋,本案南投縣政府擬將縣有學校保留地讓售予私立○○工專設校一節,核與上開規定不符,如地方政府認為該項土地無保留為公立學校用地必要時,應先循變更都市計畫程序辦理。(二)縣有土地之處分,行政院已以台(57)文字第3639號令授權台灣省政府核准,本案南投縣政府出售縣有土地部分,應由台灣省政府本於職權逕行依法核辦。」
二、應依議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