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都市計畫學校保留地屬於公有者,應供設公立學校使用,不得讓售與私立學校

發文機關 行政院發文日期 61 年 06 月 12 日

要旨

都市計畫學校保留地屬於公有者,應供設公立學校使用,不得讓售與私立學校

要旨

都市計畫學校保留地屬於公有者,應供設公立學校使用,不得讓售與私立學校

內容

一、經交據內政部會商財政部及該省政府議復稱:「(一)查都市計畫學校保留地係按里鄰單位及居民分布情形,供設公立學校使用,為都市計畫法及內政部59年9月8日台內地字第383743號代電所明釋,本案南投縣政府擬將縣有學校保留地讓售予私立○○工專設校一節,核與上開規定不符,如地方政府認為該項土地無保留為公立學校用地必要時,應先循變更都市計畫程序辦理。(二)縣有土地之處分,行政院已以台(57)文字第3639號令授權台灣省政府核准,本案南投縣政府出售縣有土地部分,應由台灣省政府本於職權逕行依法核辦。」

二、應依議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都市計畫學校保留地屬於公有者,應供設公立學校使用,不得讓售與私立學校由行政院於民國 61 年 06 月 12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