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令發「行政院授權所屬機關處理案件項目表」
要旨
令發「行政院授權所屬機關處理案件項目表」
要旨
令發「行政院授權所屬機關處理案件項目表」
內容
一、本院為改進現行公文處理方式簡化處理層級加速公文時效起見,對於凡屬地方性事務性技術性之案件法定須經本院核准者,在有關法規未修正前由院授權有關各部會及省市政府辦理,以加重其權責並符合分層負責之旨,經核定「行政院授權所屬機關處理案件項目表」一種提經本年5月2日本院第1068次會議決議「通過」並決定:(一)被授權機關行使各該授權發布公文時應引本院之授權令俾資適法,凡依據授權處理之案件並應按月列表報院(二)各部會認為可續請由院授權事項可專案呈院核辦俾授權範圍逐漸擴大,形成制度紀錄在案。
二、除分行外茲隨令抄發「行政院授權所屬機關處理案件項目表」一份希即就表列甲項授權該部處理事項部份暨前項決定遵照辦理。
附:行政院授權所屬機關處理案件項目表甲、授權內政部處理事項二、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省市有土地之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10年期間之租賃,報行政院核准之案件,授權內政部會商有關機關後代行核准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