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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私有基地上之公有房屋處分,仍應送請該管民意機關同意

發文機關 行政院發文日期 56 年 11 月 13 日

要旨

私有基地上之公有房屋處分,仍應送請該管民意機關同意

要旨

私有基地上之公有房屋處分,仍應送請該管民意機關同意

內容

一、經交據內政部會商財政部、司法行政部、台灣省政府議復稱:「私有基地上之公有房屋處分時依照台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各縣市議會組織規程規定及行政院台43內字第3345號令解釋,仍應送經該管民意機關之同意。」

二、應依議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私有基地上之公有房屋處分,仍應送請該管民意機關同意由行政院於民國 56 年 11 月 13 日發布,要旨:私有基地上之公有房屋處分,仍應送請該管民意機關同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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