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81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地承租人擅於承租地上填土所支費用,於該公地依法讓售時不得請求補償

會議日期 53 年 04 月 09 日

要旨

公地承租人擅於承租地上填土所支費用,於該公地依法讓售時不得請求補償

要旨

公地承租人擅於承租地上填土所支費用,於該公地依法讓售時不得請求補償

內容

一、經交據內政部會商司法行政部、財政部議復稱:「查依民法第431條規定承租人就租賃物支出有益費用,因而增加該物之價值者,如出租人知其情事而不為反對之表示,始應於租賃關係終止時償還其費用,且以其現存之增價額為限。本案據台灣省政府函稱該公地承租人對承租地於填土改良時,未申請施工亦未通知該府一節,如確屬實在而該出租機關當時亦復不知其情事者,自難為反對之意思之表示,承租人似不得要求出租機關償還其改良費用。」

二、應依議辦理希知照。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公地承租人擅於承租地上填土所支…」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