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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地承租人擅於承租地上填土所支費用,於該公地依法讓售時不得請求補償

發文機關 行政院發文日期 53 年 04 月 09 日

要旨

公地承租人擅於承租地上填土所支費用,於該公地依法讓售時不得請求補償

要旨

公地承租人擅於承租地上填土所支費用,於該公地依法讓售時不得請求補償

內容

一、經交據內政部會商司法行政部、財政部議復稱:「查依民法第431條規定承租人就租賃物支出有益費用,因而增加該物之價值者,如出租人知其情事而不為反對之表示,始應於租賃關係終止時償還其費用,且以其現存之增價額為限。本案據台灣省政府函稱該公地承租人對承租地於填土改良時,未申請施工亦未通知該府一節,如確屬實在而該出租機關當時亦復不知其情事者,自難為反對之意思之表示,承租人似不得要求出租機關償還其改良費用。」

二、應依議辦理希知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公地承租人擅於承租地上填土所支費用,於該公地依法讓售時不得請求補償由行政院於民國 53 年 04 月 09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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