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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縣市議會不得自動決議處分縣市有土地交行政機關執行

發文機關 行政院發文日期 41 年 11 月 13 日

要旨

縣市議會不得自動決議處分縣市有土地交行政機關執行

要旨

縣市議會不得自動決議處分縣市有土地交行政機關執行

內容

查縣市政府處分縣市有財產如為土地時應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本院核准,土地法第25條已有明文規定。至台灣省各縣市議會組織規程第2條第6款規定縣市議會有「議決縣市財產之經營及處分事項」之權係指對於行政機關行使土地處分權之同意權而言,非謂議會即可自動決議交由行政機關執行至為明顯,本案仍應依照土地法之規定辦理。仰即知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縣市議會不得自動決議處分縣市有土地交行政機關執行由行政院於民國 41 年 11 月 13 日發布,要旨:縣市議會不得自動決議處分縣市有土地交行政機關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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