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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非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之公有土地,如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定跨越使用樑柱落墩或共構使用,不妨礙都市計畫,仍可辦理空間範圍撥用

會議日期 99 年 07 月 08 日

要旨

非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之公有土地,如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定跨越使用樑柱落墩或共構使用,不妨礙都市計畫,仍可辦理空間範圍撥用

要旨

非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之公有土地,如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定跨越使用樑柱落墩或共構使用,不妨礙都市計畫,仍可辦理空間範圍撥用

內容

一、略。

二、略。

三、至本案擬捐贈之國有土地,部分地下有鐵路隧道使用,於捐贈為臺北市有後,可否設定地上權方式處理乙節:查土地法第26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需用公有土地時,應商同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層請行政院核准撥用。」另參依財政部國有財產局90年8月9日台財產接字第0900018889號函釋略以:非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之國有土地,如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定跨越使用樑柱落墩或共構使用不妨礙都市計畫,則其空間範圍仍可辦理撥用。是以本案○○○如因公需用捐贈後屬臺北市有土地之地下空間,依上開土地法規定仍應以撥用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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