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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區段徵收範圍內公有土地辦理撥用,免附「有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

會議日期 98 年 05 月 13 日

要旨

區段徵收範圍內公有土地辦理撥用,免附「有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

要旨

區段徵收範圍內公有土地辦理撥用,免附「有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

內容

查「辦理區段徵收之地區,如其都市細部計畫於區段徵收計畫報核時,已發布實施者,因區段徵收土地之整理開發,係依據已確定之都市細部計畫辦理,其區段徵收計畫書可免附『有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前經本部78年11月10日台(78)內地字第751526號函釋有案,是以,區段徵收土地之整理開發,既依據已確定之都市之細部計畫辦理,其土地徵收、公有土地撥用等事宜,自無違反都市計畫法第52條「不得妨礙當地都市計畫」之虞,為簡化相關行政作業,貴府地政局函為確保區段徵收行政作業一致性,建議辦理區段徵收範圍內公地撥用程序比照區段徵收土地計畫書報核程序,免附『有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乙案,本部原則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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