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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地撥用時,對於地上未取得合法使用權之農作改良物、建築改良物可否發放救濟金乙案,由需地機關視財力狀況及具體事實,本於權責自行核處

發文機關 行政院秘書長發文日期 90 年 11 月 19 日

要旨

公地撥用時,對於地上未取得合法使用權之農作改良物、建築改良物可否發放救濟金乙案,由需地機關視財力狀況及具體事實,本於權責自行核處

要旨

公地撥用時,對於地上未取得合法使用權之農作改良物、建築改良物可否發放救濟金乙案,由需地機關視財力狀況及具體事實,本於權責自行核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公地撥用時,對於地上未取得合法使用權之農作改良物、建築改良物可否發放救濟金乙案,由需地機關視財力狀況及具體事實,本於權責自行核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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