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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償撥用公有土地之當期公告土地現值因錯誤經辦理更正,應依更正後之公告土地現值重新核算撥用土地價款並繳付差額土地價款

會議日期 89 年 04 月 24 日

要旨

有償撥用公有土地之當期公告土地現值因錯誤經辦理更正,應依更正後之公告土地現值重新核算撥用土地價款並繳付差額土地價款

要旨

有償撥用公有土地之當期公告土地現值因錯誤經辦理更正,應依更正後之公告土地現值重新核算撥用土地價款並繳付差額土地價款

內容

案經本部邀請財政部(請假)、交通部(請假)、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台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台中市政府、台南市政府(請假)、本部法規會(未派員)、本部營建署新生地開發局等機關於89年4月6日會商,獲致結論如下:

一、本案土地於86年4月14日奉准有償撥用,其核准撥用日當期(85年7月1日)公告土地現值,據台北縣政府及所轄板橋地政事務所代表說明,係於86年10月間發現地價區段劃分錯誤,經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並於88年1月29日及88年5月12日依法更正公告在案,嗣於同年9月17日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為「台北市」及管理機關變更為「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二、按行政院函頒「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第2項前段規定「辦理有償撥用不動產時,土地之取償,以核准撥用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查本部82年6月10日台(82)內地字第8207241號函釋「公告土地現值因錯誤經辦理更正,溯及原公告期日生效。」本案有償撥用之當期公告土地現值既因錯誤經辦理更正,自應依更正後之公告土地現值重新核算撥用土地價款並繳付差額土地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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