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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修正前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51條規定,已全數登記為國有之抵稅公共設施保留地,地方政府需地時,得就非屬其成數部分編列預算並由國有財產局就該抵稅土地全數,囑託地政機關辦理一次移轉登記、完成撥用

會議日期 87 年 11 月 11 日

要旨

依修正前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51條規定,已全數登記為國有之抵稅公共設施保留地,地方政府需地時,得就非屬其成數部分編列預算並由國有財產局就該抵稅土地全數,囑託地政機關辦理一次移轉登記、完成撥用

要旨

依修正前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51條規定,已全數登記為國有之抵稅公共設施保留地,地方政府需地時,得就非屬其成數部分編列預算並由國有財產局就該抵稅土地全數,囑託地政機關辦理一次移轉登記、完成撥用

內容

所報依修正前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51條規定,已全數登記為國有之抵稅公共設施保留地,今後地方政府需地時,改採就非屬其成數部分編列預算並由國有財產局就該抵稅土地全數,囑託地政機關辦理一次移轉登記、完成撥用一案,准予照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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