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機關因建設工程需要撥,用非都市土地之公有土地時,其得免附「有無妨礙區域計畫證明書」之適用範圍,為所有申撥非都市土地之公有土地
要旨
政府機關因建設工程需要撥,用非都市土地之公有土地時,其得免附「有無妨礙區域計畫證明書」之適用範圍,為所有申撥非都市土地之公有土地
要旨
政府機關因建設工程需要撥,用非都市土地之公有土地時,其得免附「有無妨礙區域計畫證明書」之適用範圍,為所有申撥非都市土地之公有土地
內容
依本部69年8月14日台內地字第41306號函釋:「徵收實施區域計畫地區非都市土地免檢附『有無妨礙區域計畫證明書』」;其適用範圍為所有被徵收土地。為使公、私有土地處理要件一致,本部82年4月19日台內地字第8279101號函規定,政府機關因建設工程需要,申請撥用非都市土地之公有土地時,免附「有無妨礙區域計畫證明書」,其適用範圍為所有申撥非都市土地之公有土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