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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機關因建設工程需要撥,用非都市土地之公有土地時,其得免附「有無妨礙區域計畫證明書」之適用範圍,為所有申撥非都市土地之公有土地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82 年 05 月 10 日

要旨

政府機關因建設工程需要撥,用非都市土地之公有土地時,其得免附「有無妨礙區域計畫證明書」之適用範圍,為所有申撥非都市土地之公有土地

要旨

政府機關因建設工程需要撥,用非都市土地之公有土地時,其得免附「有無妨礙區域計畫證明書」之適用範圍,為所有申撥非都市土地之公有土地

內容

依本部69年8月14日台內地字第41306號函釋:「徵收實施區域計畫地區非都市土地免檢附『有無妨礙區域計畫證明書』」;其適用範圍為所有被徵收土地。為使公、私有土地處理要件一致,本部82年4月19日台內地字第8279101號函規定,政府機關因建設工程需要,申請撥用非都市土地之公有土地時,免附「有無妨礙區域計畫證明書」,其適用範圍為所有申撥非都市土地之公有土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政府機關因建設工程需要撥,用非都市土地之公有土地時,其得免附「有無妨礙區域計畫證明書」之適用範圍,為所有申撥非都市土地之公有土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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