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機關因建設工程需要,撥用公有非都市土地時,免附「有無妨礙區域計畫證明書」
要旨
政府機關因建設工程需要,撥用公有非都市土地時,免附「有無妨礙區域計畫證明書」
要旨
政府機關因建設工程需要,撥用公有非都市土地時,免附「有無妨礙區域計畫證明書」
內容
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建設督導會報81年11月25日委員會議,台灣省政府交通處公路局之建議意見,並准財政部82年1月12日台財產二字第81027206號函辦理。
二、案經本部函准財政部上開函略以:「為配合六年國建計畫,其用地如經本部以區域計畫中央主管機關立場明確核示,凡不合區域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者,均可依其用途變更編定時,同意免附『有無妨礙區域計畫證明書』,俟核准撥用後再行辦理土地使用變更編定」。為使公、私有土地處理要件一致,且縮短公共建設用地取得時效,於申請撥用非都市土地之公有土地時,免附「有無妨礙區域計畫證明書」。
三、本部68年2月9日台內地字第156號、72年5月4日台內地字第153989號、75年7月16日台內地字第423252號、75年9月25日台內地字第444236號、81年7月23日台內地字第8182318號及81年10月7日台內地字第8111479號等函,應予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