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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各級政府機關層報行政院核定撥用公有土地之辦理程序

發文機關 行政院發文日期 70 年 12 月 14 日

要旨

各級政府機關層報行政院核定撥用公有土地之辦理程序

要旨

各級政府機關層報行政院核定撥用公有土地之辦理程序

內容

一、各級政府機關依國有財產法第38條撥用國有房地時(包括國省共有房地),應由申請撥用機關報經其上級機關核明屬實後,函請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同意(副本及附件毋須送內政部),由財政部代辦代判院稿逕行核定。

二、各級政府機關依土地法第26條撥用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有土地之報院核准案件,應由申請撥用機關先函請土地管理機關同意,再報經其上級機關核明屬實後,報由內政部代辦代判院稿逕行核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各級政府機關層報行政院核定撥用公有土地之辦理程序由行政院於民國 70 年 12 月 14 日發布,要旨:各級政府機關層報行政院核定撥用公有土地之辦理程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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