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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各級政府機關層報行政院核定撥用公有土地之辦理程序

會議日期 70 年 12 月 14 日

要旨

各級政府機關層報行政院核定撥用公有土地之辦理程序

要旨

各級政府機關層報行政院核定撥用公有土地之辦理程序

內容

一、各級政府機關依國有財產法第38條撥用國有房地時(包括國省共有房地),應由申請撥用機關報經其上級機關核明屬實後,函請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同意(副本及附件毋須送內政部),由財政部代辦代判院稿逕行核定。

二、各級政府機關依土地法第26條撥用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有土地之報院核准案件,應由申請撥用機關先函請土地管理機關同意,再報經其上級機關核明屬實後,報由內政部代辦代判院稿逕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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