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灣省自來水公司屬公司法人,不得撥用公地
要旨
台灣省自來水公司屬公司法人,不得撥用公地
要旨
台灣省自來水公司屬公司法人,不得撥用公地
內容
內政部會商財政部議復意見:「各級政府機關因公需用公有土地,依照土地法第26條規定應商同該管市縣政府層請行政院核准撥用。本案台灣省自來水公司為興建第一區管理處抽水機房,申請撥用基隆市東信段二小段○○號國有土地,因自來水公司屬於公司法人組織與一般政府機關組織形態性質不同,自不得依前開法條規定申請撥用公地所請撥用一節,未便照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