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灣省自來水公司屬公司法人,不得撥用公地

發文機關 行政院發文日期 63 年 07 月 06 日

要旨

台灣省自來水公司屬公司法人,不得撥用公地

要旨

台灣省自來水公司屬公司法人,不得撥用公地

內容

內政部會商財政部議復意見:「各級政府機關因公需用公有土地,依照土地法第26條規定應商同該管市縣政府層請行政院核准撥用。本案台灣省自來水公司為興建第一區管理處抽水機房,申請撥用基隆市東信段二小段○○號國有土地,因自來水公司屬於公司法人組織與一般政府機關組織形態性質不同,自不得依前開法條規定申請撥用公地所請撥用一節,未便照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台灣省自來水公司屬公司法人,不得撥用公地由行政院於民國 63 年 07 月 06 日發布,要旨:台灣省自來水公司屬公司法人,不得撥用公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