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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各機關因公需用其他機關徵收取得之土地,得依撥用公地程序辦理

發文機關 行政院發文日期 59 年 06 月 22 日

要旨

各機關因公需用其他機關徵收取得之土地,得依撥用公地程序辦理

要旨

各機關因公需用其他機關徵收取得之土地,得依撥用公地程序辦理

內容

一、經交據內政部議復稱:「查政府依法徵收私有土地不依核准計畫使用,或於徵收完畢一年後不實行使用者,原土地所有權人依土地法第219條規定固得照原徵收價額收回其土地,但徵收機關已依核准計畫使用,且其土地並已完成公有登記,嗣後其他機關復因興建土地法第208條公共事業需要使用該項土地,自應另依同法第26條規定申請撥用公地程序辦理,而毋須再行徵收。本案台灣鐵路管理局為增設六堵車站需用陸軍原徵收土地,似應依照以上原則辦理。

二、應依議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各機關因公需用其他機關徵收取得之土地,得依撥用公地程序辦理由行政院於民國 59 年 06 月 22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