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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機關因公需用公地,應以撥用方式,不得以交換使用方式辦理
要旨
政府機關因公需用公地,應以撥用方式,不得以交換使用方式辦理
要旨
政府機關因公需用公地,應以撥用方式,不得以交換使用方式辦理
內容
一、經交據內政部議復略以「查各級政府機關因興辦公共事業需用公有土地依法應辦撥用,本案財政部台北關擬以所管三沙灣支所用地與基隆港務局所管公地交換使用,經核有不合,應由台北關及基隆港務局分別依土地法第26條規定程序申辦撥用手續。」
二、應依內政部所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