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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地之他項權利因撥用而終止,其處理依土地法關於徵收私有土地之規定

會議日期 52 年 10 月 05 日

要旨

公地之他項權利因撥用而終止,其處理依土地法關於徵收私有土地之規定

要旨

公地之他項權利因撥用而終止,其處理依土地法關於徵收私有土地之規定

內容

一、案經交據內政部會商司法行政部議復略以:「案經與司法行政部會商結果以『查政府各機關因舉辦土地法第208條各款之公共事業需用土地時,無論為依照土地法之徵收程序徵收私有土地或依同法第26條之規定奉准撥用公地,均係政府依公法上之權利使需用機關取得該項土地之權利,故對撥用公地之他項權利人權利處理,自亦得比照土地法關於徵收私有土地之規定辦理。...業經行政院台(52)內字第3805號令核釋有案。本件公地據稱雲林縣政府為興建學校已奉准撥用,則該項土地之原有私法租約,基於以上解釋自應因撥用而終止,至原承租人引用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9條規定對終止租約部分提起訴願,似應由台灣省政府本於職權參照以上意見就實質上審核決定之。』等語。」

二、應准照部議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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