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灣銀行非屬國家機關之組織型態,不得撥用公地
要旨
台灣銀行非屬國家機關之組織型態,不得撥用公地
要旨
台灣銀行非屬國家機關之組織型態,不得撥用公地
內容
一、經交據內政部會商財政部、司法行政部及該省政府議復稱:「查依中央法規制定標準法第4條第3款之規定,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應以法律定之,台灣銀行之組織如無上述法律之根據,似難與政府機關同論,進而土地法第26條撥用公有土地既以各級政府機關為限,該行自無撥用公地之資格,更難變更為本案土地之管理機關。惟台灣銀行如繼續需用本案土地時,自可依法承租或承購。」
二、應依議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