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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各機關申請徵收土地或撥用公地,應先洽請該管縣市政府查勘並出具有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

發文機關 行政院發文日期 45 年 04 月 25 日

要旨

各機關申請徵收土地或撥用公地,應先洽請該管縣市政府查勘並出具有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

要旨

各機關申請徵收土地或撥用公地,應先洽請該管縣市政府查勘並出具有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

內容

一、據該部呈稱:「(一)查實施都市計畫注意事項前經呈奉鈞院核備並經本部於本年2月1日公布及分行各有關機關在案,自應依照切實辦理。(二)依照注意事項第10項規定:『軍政機關於都市計畫範圍內申請徵收土地或撥用公地應避免妨礙都市計畫之實施,如確因必需無法更改徵收或撥用計畫時應商由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依前兩項有關規定辦理之』,茲為貫徹各地都市計畫之實施並防止軍政機關違章建築起見擬請轉知各軍政機關嗣後申請徵收土地或撥用公地應先商由該管市縣政府予以查勘該項土地是否位於都市計畫範圍之內及有無妨礙都市計畫並由縣市政府出具證明書交由申請機關連同徵收計畫或撥用計畫一併報憑核辦藉免本部另函查詢輾轉費時。(三)呈請鑒核並轉知各級軍政機關遵照辦理。」

二、應准照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各機關申請徵收土地或撥用公地,應先洽請該管縣市政府查勘並出具有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由行政院於民國 45 年 04 月 25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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